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5-30 15: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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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自来水价格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修订了原《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水利局

2022年5月23日

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自来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辖区内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农村自来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下水、地表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农村用户使用的水的价格。

第四条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定价原则: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农村自来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农村自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工作。

(二)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持续利用、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分类水价。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覆盖成本的原则制定,其他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三)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同一个县(市、区)有多个类似供水工程的尽可能执行相同水价,情况特殊的也可按单个供水工程核定水价。

(四)农村自来水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村自来水价格根据投资主体、管理模式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具体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各县(市、区)辖区内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联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在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辖区内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辖区内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或农村村民自建自管供水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供水价格由供水组织、用水户代表和村委会协商确定。

(四)对于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的工程,可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并充分征求农村居民意见。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 供水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供水价格需要变动时,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供水经营者要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生活用水实行水量或水费减免优惠政策,由此减少的收入可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申请补贴。

第二章 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八条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农村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消防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

第九条 农村自来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水生产成本指自来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人员工资(含村级水管员补助费)、水质检测费、维修资金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等。

(二)期间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自来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四)利润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其中:非居民用水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6%,特种用水价格按照不低于非居民用水价格3倍确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十条输配水环节的合理水损可计入供水成本。水损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中相关规定核定,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核定。

第三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农村自来水价格为终端用水到户价格。农村自来水生产、经营单位等不得在水价外征收其他任何费用。供水经营者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经营者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经营者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第十二条 农村自来水应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到户,经营者与用水户以到户水表为结算点。到户水表(含)以上部分的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第十三条 供水经营者应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如数交纳水费,逾期不交水费的,供水经营者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十四条供水经营者要强化内部管理,优化服务,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在加强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务帐册,为制定自来水价格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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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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