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缓解由于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供热价格有关事项规定,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供热企业运行状况等因素,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聊城市发展改革委、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2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聊城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通知》,以完善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完善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必要性
(一)《关于调整聊城市城区居民取暖用热价格的通知》(聊价工字〔2011〕88号)于2020年度取暖季到期,亟需出台新的供热价格政策,以明确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
(二)2021年下半年以来,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尤其是9、10月份,标煤(折7000大卡)价格每吨已达2200-2500元,较上年同期燃煤价格上涨2倍,煤炭价格上涨大大推动了制热成本增加,适当调整供热价格有利于疏导因煤炭价格上涨带来的矛盾。
(三)自10月份以来,国家、省相继出台文件,要求居民供热价格原则上不做调整,继续保持稳定;非居民供热价格由各地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到位,并可执行政府指导价等更为灵活的定价形式。本次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完善是对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完善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居民供热各环节价格保持不变
1.供居民取暖用热出厂价格37.6元/吉焦(112.3元/吨),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48.1元/吉焦(143.7元/吨)。
2.居民终端用户取暖用热价格。
(1)按面积计费供热价格:每建筑面积平方米23元。
阁楼和假层安装供热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和假层平面面积的2/3收取。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收费。
(2)两部制供热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组成,基本热价为每建筑面积平方米6.9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2元。
(二)调整非居民供热各环节价格
1.供非居民取暖用热出厂价格由42.2元/吉焦(126.1元/吨)调整为48元/吉焦(143.5元/吨),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由54元/吉焦(161.4元/吨)调整为59元/吉焦(176.3元/吨)。
2.非居民终端用户取暖用热价格。
(1)按面积计费供热价格:由每建筑面积平方米27元调整为29元,层高超出3米部分,其价格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2)两部制供热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组成,基本热价每建筑面积平方米由8.1元调整为8.7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由0.14元调整为0.15元。
(三)调整工业蒸汽各环节价格
工业蒸汽出厂价格由126.1元/吨调整为132.4元/吨,终端销售价格由161.4元/吨调整为165.3元/吨,均可上下浮动15%。
(四)取暖供热时间及室内温度
取暖天数由135天调整为120天至135天,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政府可根据气象情况确定具体供热期间。
(五)完善配套措施
1.为保证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受影响,对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的居民用户取暖用热按面积计费价格执行每建筑面积平方米18元,按两部制供热价格计费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组成,基本热价为每建筑面积平方米1.9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2元。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热、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热、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用热、托育机构用热、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热,其价格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3.明确两部制供热价格适用范围。两部制供热价格适用于城区内已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费条件的热用户。
4.明确两部制费用结算方式。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热户在供暖期开始前,先按建筑面积计费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居民用热户按热量计费额低于按面积计费额的部分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高于按面积计费额的不再补交;非居民用热户按两部制热价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建筑面积计收热费。
《通知》明确居民供热、非居民供热价格自2021-2022年供热季起执行,工业用热价格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规定为准。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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