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目的及依据是什么?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加强厨余垃圾源头治理,持续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工作,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2023年,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已在市城区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餐厅试行,取得了一定成效。市发展改革委结合试行政策执行及有关调查调研情况,经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意见,制定完善了本次收费政策。通过政策出台,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引导和推动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应收尽收,促进粮食节约及环境保护。
(二)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政策试行情况及市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本次完善了哪些内容?
根据政策试行情况,结合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本次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未作调整,仅对个别事项进一步调整细化,调整细化情况如下:
(一)结合收费执行情况,根据市城市管理局有关建议,对实际使用营业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下小餐饮店计费方式作了一定调整。由于50平方米(含)以下的早餐店等小餐饮店在实际中不适合按标桌计费,所以对小餐饮店的计费方式由原来的按桌计费改为服务业的按面积计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小餐饮店的费用支出。
(二)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参考《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中“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的规定,本次明确了幼儿园、中小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每年10个月计收。
同时,按照文件规定,餐饮业、其他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等行业按实际使用营业面积计算,农贸市场按商户实际经营面积计收。其中,实际使用营业面积是商铺实际对社会及公众开放的套内建筑面积,实际经营面积是由收费单位根据实际占用经营面积测量确定。
三、有哪些优惠政策及相关要求?
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及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垃圾处理费;部队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幼儿园、中小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每年10个月计收;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园)生人数不计入单位计费人数。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缴纳方式由执收单位自主确定,缴纳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发改委成本调查监审科 电话:0635-8225617
政策原文:http://fgw.liaocheng.gov.cn/channel_64c0724d0cb77586402605cf/doc_65bb10e618f107a7fe65648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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