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17: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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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聊城供电公司

为促进供电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聊城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界定原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需求超出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电能质量,超出重要客户分级标准对应的电源回数供电等情况。属于用户个性化需求的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投资)的延伸服务费用。

二、工作原则

按照“ 政府投资、供电实施、分类定额 ”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出资委托供电企业主导实施储备土地供电基础设施建设。定额区分工业、商服、住宅、其他等不同性质用地,支出按照定额标准纳入土地储备成本,资金支出实行专账管理。

三、定额标准

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结合规划用途,工业类按照接入容量,商服、住宅、其他类按照储备地块的土地面积,实施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工业类 232元/千伏安,商服类30元/平方米,住宅类 36元/平方米,其他类参照商服类定额标准。商住混合类按照规划明确的混合性质比例对用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

四、资金拨付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结合项目出让土地用途、面积等条件拟定电力接入方案,根据本通知明确的定额标准,计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提交土地熟化主体。

(二)土地熟化主体根据供电企业提交的申请核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土地储备项目时,将上述费用纳入项目储备成本。

(三)土地成交供应后,土地熟化主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四)市级熟化的地块:供电企业依据储备地块供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定额资金数额,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拨付资金,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企业申请,报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土地储备机构按程序支付款项。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熟化的地块:按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规定执行。

(五)储备地块电力工程验收结束后,由供电企业结合地块相应的用途按规定办理结算,并报土地储备机构备案,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六)按定额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不足以覆盖建设支出的,可在下一次调整定额时统一调整。

五、定额标准调整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土地储备实施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实际使用情况,对定额标准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每3年评估一次。

六、其他事项

(一)对于涉及储备面积较大,成片开发区域等个别特殊项目,由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定额标准,“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二)因规划需要电力线路下地入廊的,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建成后,电气部分产权移交至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仍属于地方政府,由供电企业使用。

(三)供电企业电源接入点应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建筑区划红线处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接入点可据实适当调整。

(四)根据电力主管部门关于电力报装的相关规定,电网企业要指导电力用户采用需要系数法、负荷密度等方法合理确定报装容量和电源数量。

(五)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请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抓好贯彻落实。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30日


政策解读:http://fgw.liaocheng.gov.cn/channel_64c0724d0cb77586402605cf/doc_66681fc6c3544fbeb3966d0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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