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聊城市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5-09-05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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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649号)、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等4部门《关于实施强科培优行动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发展的实施意见》(聊教体办字〔2022〕49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等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学费

聊城市辖区(东昌府区、茌平区、市属开发区)内公办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各县(市)内公办高中每生每学期700元。

公办特色普通高中学费实行“分级、分区域”管理。其中,省级公办特色普通高中学费,市辖区内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各县(市)内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市级公办特色普通高中学费,市辖区内高中每生每学期960元、各县(市)内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另行申请制定。

二、住宿费

(一)普通宿舍

每生每学期70元,每间配备空调的每生每学期可加收40元。

(二)公寓

1.基本条件

(1)每房间住宿不超过8人;

(2)每人配备一套床、橱柜,每间配备电风扇(或空调)、供暖设备等生活基本设施;

(3)每楼层设有卫生间、盥洗室、沐浴间,配备饮水设备、公共电话;

(4)配备专职宿管员、卫生保洁员,有健全的安保、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

2.收费标准

(1)7-8人间:每生每学期200元,每人配备整套桌椅的可加收20元,每间配备空调的可加收60元,每间设有阳台、独立卫生间、配备独立沐浴设备的可分别加收10元,每楼层设有洗衣室且配备洗衣设备的可加收10元。

(2)5-6人间:每生每学期360元,每人配备整套桌椅的可加收20元,每间配备空调的可加收80元,每间设有独立卫生间、阳台、配备独立沐浴设备的可分别加收20元,每楼层设有洗衣室且配备洗衣设备的可加收20元。

(3)住宿人数4人及以下、体育等特色专业的住宿费标准另行申请、据实制定。

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

(二)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床上用品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研学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教辅材料费、艺考培训费。

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学校向学生提供的伙食服务、校车服务按代收费项目管理。代收费应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代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学生装价格,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具体价格。

(三)相关规定。

学校自营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饮食采购、制作、服务、食堂工作人员经费等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保持学期内伙食费标准相对稳定。由校外第三方服务机构供餐的,应按实际餐费价格与学生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学生伙食费资金。

学校组织研学实践、社会实践活动要提前将收费标准、活动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学校组织开展的研学实践、社会实践等活动,应由学生承担的费用,按照非营利原则收取相应费用。学校派出的带队教师、研学指导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费用由学校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学校对研学实践、社会实践等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

四、其他规定

(一)收费方式。

1.学费及住宿费按学期收取。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二)退费办法。

学生退学的,学校应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经学校同意,学生1个学期(含)以上不在学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

(三)有关要求。

1.公办高中学费及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费、同等住宿条件的住宿费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执行,收费标准上涨的只限新生;降低的,老生新生一起执行降低后的标准。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四)其他说明事项。

1.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费,住宿费等其他收费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学费按照本办法高中学费规定执行,其他收费按照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2.学校制定或调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按照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填写《聊城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申报(核定)表》(见附件),于当年5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发改、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学校不得擅自收费。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649号)执行。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static/UEditor/themes/default/exts/pdf.svg聊城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申报(核定)表.pdf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教育和体育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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