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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文稿解读:《关于明确市属开发区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试行价格的通知》
11371500004428194T/2023-4386544
2023-01-01 10:31:07
市发展改革委

文稿解读:《关于明确市属开发区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试行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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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市属开发区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试行价格的通知》文稿解读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下发《关于明确市属开发区引黄灌区农业用水终端试行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决策部署,完成我市引黄灌区农业终端水价制定工作,在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末端渠系成本监审情况及市属开发区田间工程运行成本调查情况,制定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属开发区)引黄灌区工程农业供水终端价格,以建立健全市属开发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灌溉供水收费行为,实现农业终端水价计量收费。

  二、政策出台依据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核定我市大型引黄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等制定。

  三、政策实施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市属开发区由政府、村集体等投资建设的泵灌、井灌等农田水利灌溉工程项目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田灌溉工程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且协商确定的价格需报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四、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定价原则

  1.在确保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本着“谁受益谁负担、谁用水谁交钱”的原则,明确市属开发区农业供水终端价格。

  2.区分不同的农业种养结构,实行分类水价。其中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提收益;经济作物以及养殖业用水价格按照完全成本加微利水平核定。

  (二)明确分类水价,即区分自流灌溉、提灌、井灌等灌溉方式,分类制定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以及养殖等用水价格标准,明确该价格标准为最高限价。该价格由骨干工程、末级渠系、田间工程三部分供水价格构成,其中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为运行维护成本,田间工程水价仅包括燃料费(含转供电费用),不含维护维修费、用水组织管理费用等。同时明确对不能实现灌溉水量按方计量的,可采取“以电折水”、“以时折水”等计价方式,终端到户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三)明确分档水价,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根据我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农业水权分配和农业生产用水实际情况,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实行分类分档水价。即:粮食作物年度农业灌溉定额水量240m3/亩;经济作物按不同栽培方式分别制定年度农业灌溉定额水量,其中露地栽培280m3/亩、设施栽培500m3/亩;畜牧业按类别分别制定,其中大牲畜40m3/头(只)·年、小牲畜7m3/头(只)·年、家禽0.5m3/头(只)·年,水产养殖定额水量最高700m3/亩·年。用水户超量用水时,超定额50%(含)以内部分,按照终端执行水价1.5倍征收;超定额50%以上部分,按照终端执行水价2倍征收。

  (四)明确政策施行日期,即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五)其他要求

  1.要求严格落实农业水价政策。凡已实现水量计量的水利工程,要全面实行计量水价;末级渠系工程凡能计量的要优先选取计量水价。

  2.要求严格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乡镇(街道)、村庄、基层管水组织等应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及时更新公示用水户水量、水价和水费,提高收费透明度。供用水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或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3.主动接受发改、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完善票据管理制度,水费收缴做到“统一票据、明码标价、一户一票”,票据填写规范、内容完整,杜绝搭车收费。

  五、政策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0635-822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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