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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文稿解读:《关于完善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通知》
11371500004428194T/2025-45938502
2025-10-24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稿解读:《关于完善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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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通知》(聊发改价格〔2025〕1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出台背景及目的、有关依据、修订主要内容等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及目的

《关于完善聊城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通知》(聊发改价格〔2021〕58号)将于2025年11月11日执行到期,随着《聊城市供热条例》的实施,需进一步完善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聘请专业机构对市城区集中供热企业近年来供热成本开展了成本调查监审,并组织有关单位赴周边地市进行了调研交流。为促进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冬季热力稳定供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定价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出台依据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集中供热企业的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出台完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供热价格政策相关内容依据《聊城市供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782号)等规定确定。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供居民取暖用热相关价格:出厂价格维持37.6元/吉焦(112.3元/吨)不变,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由48.1元/吉焦调整为47.8元/吉焦(142.8元/吨);按面积计费供热价格由23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22元/建筑平方米。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维持不变,即出厂价格为48元/吉焦(143.5元/吨),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为59元/吉焦(176.3元/吨),终端用户计费价格为29元/建筑平方米,层高超出3米部分,其价格仍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三)明确工业蒸汽价格确定方式:根据《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主城区工业蒸汽管理实际及周边地市改革情况,明确我市城区工业蒸汽价格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四、新旧政策对比

市区供热价格政策修订主要内容对比表

对比内容

原有政策

新政策

新政策优势

供居民取暖用热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

48.1元/吉焦(143.7元/吨)

47.8元/吉焦(142.8元/吨)

降低0.3元/吉焦

供居民取暖用热终端价格

按面积计费23元/建筑平方米

按面积计费22元/每建筑平方米

降低1元/建筑平方米

两部制供热价格中基本热价6.9元/建筑平方米

两部制供热价格中基本热价为6.6元/建筑平方米

基本热价降低0.3元/建筑平方米

工业蒸汽销售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

供用双方协商确定各环节结算价格

进一步推动热力市场改革,鼓励供热企业与工业用户直接联系

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居民用户取暖用热价格

18元/建筑平方米

17元/建筑平方米

降低1元/建筑平方米

新增地下室安装供热设施收费规定

地下室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实测面积的2/3收取

结合实际,完善储藏室(下跃)供热收费标准


五、其他相关措施

城区内已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费条件的热用户,应按照两部制供热价格计费。因不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费条件按面积计费的热用户,由于房屋空置原因未用热的,可根据实际用热天数与供热公司协商计费。

对于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等支出按《聊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由城市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五、《通知》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六、《通知》解读科室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联系电话:8221317,822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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