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聊城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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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聊城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聊发改价格〔2025〕119号),现就《通知》出台背景、出台依据、主要内容等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需进一步完善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通知》出台依据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等规定,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取标准、基准价及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等规定,出台完善相关我市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的文件。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联动范围、联动方法、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联动价格的确定等内容。一是明确价格联动的范围为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城燃企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其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未健全完善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可依据本机制开展辖区内相关价格联动工作。二是明确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当地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含管输费用)实行联动。LNG价格实行“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的,不计入综合采购价格。三是明确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为3个月,联动金额达到或超过0.2元/立方米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当综合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报经政府同意后可暂时中止联动。四是明确价格联动调整由具有定价权限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联动后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以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非居民用气供销差率按原则上不超过2%核定。
四、《通知》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五、《通知》解读科室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联系电话:822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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