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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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简明问答解读
一、《细则》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答案:《细则》的制定依据是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6号令)、《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规定。《细则》的目的是为规范本市辖区内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二、《细则》对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有何规定?
答案:《细则》对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有以下规定: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或者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成本监审为基础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以3 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如供水企业供水设施投资、实际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核定供水价格。
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三、《细则》对城镇供水价格的分类和计价方式有何规定?
答案:《细则》对城镇供水价格的分类和计价方式有以下规定: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设置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第一档阶梯价格应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含)以下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10%至30%(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5倍缴纳。
各级可以根据实际探索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四、《细则》对相关收费有何规定?
答案:《细则》对相关收费有以下规定: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各地应当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联系人:价格管理科,联系电话:0635-822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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