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人 | 闫咏梅 | 建议时间 | 2021-04-20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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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交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用户。2018年和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连续提出,当年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一般工商业电价要平均降低5%,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措施,因为转供电行为的存在,部分降价红利被截留,甚至存在转供环节违规加价,电价降价政策无法惠及电网终端用户,加大了终端用户负担。 一、我市转供电现状 电价是政府定价项目,销售电价面向的终端用户应为最终实际用电户,目前的现状是,只将电力公司抄表到户的用户视为执行政府定价的终端用户,按目录电价缴费,而广大转供电主体背后的终端用户则没有同等的待遇,无法执行销售电价,这就导致了转供电主体随意“定价”的乱象,严重损害了政府定价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由于多种原因转供电行为在全国均不同程度的存在,2019年底聊城市电业公司提供的数据,聊城市现有工商业转供电主体381户,其中茌平25户,东阿3户,东昌府99户,高唐45户,冠县54户,莘县17户,阳谷7户,临清131户。 二、我市转供电存在的问题 (一)转供电主体收费不规范。转供电主体不能做到电网企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电网的最后一公里游离于电网企业管理机制之外。部分转供电主体向工商业户和居民收取的电价高于政府定价,有的转供电主体向居民收取的电价为每度0.75元,向工商业户收取的电价为每度1.03元,超出国家规定居民用电0.555元/度、工商业用户0.8743元/度的价格。转供电主体给商户转供电的费用不是基础电价,而是包含了电路损耗、维修管理等服务费,转供电主体认为既然自己投资了配电设施,那么从投资回收的角度出发,向终端用户转嫁投资成本、运营成本和配电网的损耗是“天经地义”的事,严重影响用电安全,加重了工商业户和居民的用电负担。 (二)治理手段单一。现行政策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国家政策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实施细则,极易造成明降暗升或运动式降价,不合理加价依然存在生存空间,难以取得常态化治理效果。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提出:“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但是在实际监管工作中,该要求由于缺乏清晰标准,导致一线执法人员在执行政策时难以准确把握。因终端用户用电量和损耗难以确认、公摊电量和自用电量难以厘清等多种问题,造成转供电主体分摊方式不一,分摊电费水平千差万别。监管只有罚没一种手段,乡镇转供电主体多数为个人经营,既没有签订相关供电合同,也没有经营场所,给执法带来困难。虽然目前对转供电经营主体监管力度日益加强,这种纯行政行为也只能治标不治本,整治阶段结束后,只要转供电主体认为投资无法回收、电费难以弥补成本支出,转供电主体乱收费的现象必然卷土重来、难以杜绝,势必形成价格混乱,投诉不断的局面。 (三)计量表具与电价政策不匹配导致终端用户无法享受到峰谷电价。一般工商业用电自1994年推广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以来,时至今日在转供电环节对计量表具一直没有监管规定,转供电主体使用普通电表对终端用户进行计量收费成为普遍现象,使政策难以落地,出现了转供电主体随意“定价”的乱象,也成为了国家屡次降低电价传导的最大堵点。 三、转供电的建议 (一)加大对转供电主体的转改直工作力度。任何个人或者集体投资承包变电设施成为“供电中间商”后,他们的目的就是盈利,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无论是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根本上讲,电价都是高于供电企业执行电价的。所以从源头上讲,应取消转供环节。一是对2020年以后新增接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终端用户实现用电“一户一表”。推进现有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实行“一户一表”,确保转供电主体数量逐步下降。二是电力部门要加大农村电网改造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将集体或者个人转供电设施产权收购,转供电设施产权归属供电企业所有,实现抄表、服务、收费、管理四到户,按照政府定价收取电费,从根本上减轻工商业户和居民的负担。三是对于不愿意出售转供电设施的转供电主体,电网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向用电户延伸,与转供电主体形成竞争经营机制,通过竞争使用户用上优质价廉的电价,彻底解决用高价电的局面,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 (二)持续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充分利用网站、“双微”、新闻媒体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转供电主体及用户对电价政策的知晓率,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形成有效威慑。持续开展转供电环节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转供电环节的价格违法行为,对屡查屡犯和拒不整改的转供电主体从严从重处罚,让广大工商业户真正获得降价实惠,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确保改革红利传导惠及终端用户。 |
答复时间 | 2021-06-21 00:00:00 | ||
办理类型 | |||
办理情况 |
闫咏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转供电的建议》收悉,现就与我委有关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转供电电价政策问题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我省转供电电价政策的制定权限属于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于清理转供电乱加价工作属于新事物,没有先行的经验可借鉴,我省的很多转供电电价政策也是在实践中逐步探索日趋完善的,目前我省现行的主要转供电电价政策如下: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607号)等文件中规定:1、居民生活用电: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居民用户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电价为0.555元每千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2、一般工商业用电:转供电单位对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农业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不含“以电折水”供电单位),其转供电设备损耗、运行维护、人员管理等与电力设施运行相关的费用,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含税),终端用户到户电价=与电网企业结算电价+0.2元/千瓦时,此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我委在清理转供电环节乱加价活动中牵头开展电价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 (一)召集推进会,安排部署转供电工作。我委分别于2019年9月,2020年4月和8月3次召集转供电工作专班召开全市转供电工作推进会,传达讲解转供电电价政策并邀请聊城日报和齐鲁壹点等媒体进行专题报道。 (二)积极部署开展走访工作。根据省发改委的安排,我市需对全市前100家重点转供电单位进行走访。针对我市前100家分布不均衡的情况,我市规定了各县(市区)前100名的转供电重点单位少于20家的,走访单位不低于20家。目前工作全部结束,我市转供电专班共走访转供电用户 674户(232家单位),已经超额完成省发改委要求的数量,走访数量在全省名列前茅。 (三)广泛宣传解读,强化社会监督。市发改委通过政务网、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宣传转供电电价政策,出台了《关于加强转供电电价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把转供电政策汇编成册,下发到各县(市)区,通过各种方式送达每一个转供电主体手中;各县(市)区建立了转供电主体微信群及时传达最新转供电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聊城电视台、聊城广播电台高密度多频次的宣传转供电政策;供电公司组织客户经理入户入村进行政策告知解读,建立12942份告知书回执编码档案,通过“国网聊城供电公司”微信工作号、“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渠道,广泛宣传转供电电价政策,在城区供电所各级营业厅设立“易拉宝”宣传栏,通过滚动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政策普及度。 (四)牵头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指导电网企业全面摸排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农业生产、5G基站等转供电主体底数、转供电形式以及价格情况,对居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超过0.555元,工商业预购电价超过0.8743元(以及终端用户结算耗损加价超过12%),农业生产用电超过0.74元(不含“以电折水”用户)的转供电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对15312户转供电用户建立问题台账(工商农业和居民转供电主体12942户(其中工商业569户、居民小区808户、农业11565户(含9672户“以电折水用户”)、5G基站转供电主体2372户)。清单的建立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转供电乱加价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理提供了数据支持。 今后,我委将改进宣传方式,积极采用立体宣传方式扩大宣传力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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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市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