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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工业、交通
11371500004428194T/2022-26842043
聊发改服务〔2022〕70号
2022-06-17
2022-06-17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聊发改服务〔2022〕7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聊城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现已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财政局

2022年0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改服务〔2020〕84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先进地区做法,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一、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上限。对新增升规入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增上限入统的批发零售业、餐饮住宿业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奖励。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加速发展。对在库一年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与上年同比增长30%的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同比增长50%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对市内工业、农业等类企业将销售、服务等业务剥离,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且首次纳入规上统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除外),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四、鼓励在聊分支机构“分改子”。引导推动市外服务业企业在聊分支机构注册登记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且纳入规上限上统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除外),自入统年度次年起三年内,其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且增速超过全市规上限上企业平均增速的年度,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引进和培育总部经济。经认定引进新落户的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及重大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在聊城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纳入规上限上统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除外),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且营业收入增速超过全市规上限上企业平均增速的,由所在县(市、区)参照先进地区“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县财政统筹兑现,于新入统年度后的第二年上半年拨付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鼓励现代服务业集聚建设。对当年新获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市财政分别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鼓励商家、企业自愿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公司,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自入统年度次年起三年内,其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且增速超过全市规上限上企业平均增速的年度,市财政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两业融合”发展试点和服务业创新中心培育。对当年新获认定的省级、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市财政分别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获认定的省级、市级服务业创新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八、加强人才培育及引进力度。引进培育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申报省级服务业专业人才。对当年新获批的市级服务业专业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加强用地保障。每年评定一批市级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规上现代服务业企业新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对项目用地给予重点协调关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加大考核力度。参照上级考核细则,将“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及增速”“规上服务业企业新增数量”“规上服务业企业户数增幅”(以上年度户数为基数)等服务业经济指标纳入对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的年度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如有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按最新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政策。

附则:

一、奖励原则

以上条款同类资金扶持、奖励政策依照规定适用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重大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受奖励的升规上限入统企业,应每月按时依法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等基础性工作达到规范要求。

符合我市产业、环保、安全等政策且成长性好,入统后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等各级信用信息平台没有不良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兑现程序

申请市级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每年3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及企业法人个人征信报告等;每年

4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向社会公示,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奖励名单;每年5月底前,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及个人。

县级奖励资金拨付办法由县级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参照市级自行制定。

三、资金监管

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单位、个人应当确保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合法、有效,对以虚假手段领取或恶意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律追缴其违规所得,并将其失信、失范行为纳入财政资金负面清单。财政奖励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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