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公安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聊城市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第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公安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
聊城市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四区”)停车场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合法设立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财政、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制定“四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公安、财政、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类别、分时段收费,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资源利用率。(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停车场积极向社会开放。(四)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和自然垄断经营、具有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包括:1.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我市目前尚未收费,待确定收费后相关政策另外制定;2.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包括:1.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2.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立性医疗机构等的配套停车场;3.交通场站、交通枢纽停车场,包括车站、机场、码头等配套停车场。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对外开放的单位停车场;5.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
第八条
除上述机动车停车场所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停车场所的服务收费标准,包括商场、企业、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所,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并根据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的差异化收费政策。“四区”停放区域根据停车供需情况、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区域,具体类别区域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实行计时、计次、计月的收费方式。鼓励自动收费停车场建设和电子结算,发挥大数据优势跟踪分析城市停车供需状况,为科学调整收费标准、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场指示标志和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提供帮助。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停车场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只能采取计时和计次中的一种计费方式。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一个计次单位。对需长期停放或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可以实行计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双方协商确定。实行计月方式收费的,计月费用应低于月度内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之和。月度期限应满一个自然月,跨自然月的,月度期限以自然日连续累计30日计算。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计月收费的,在月度范围内日常停车不再重复收费。
第十二条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等各类有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抢险救灾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持有效证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费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计时收费的车辆(交通场站、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除外),停放时间白天(7:00—20:00)不超过30分钟(含)的,夜间(20:00—次日7:00)不超过1个小时(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该规定时间的,按实际超出的停车时间计费。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各停车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免费停放车辆范围或延长免费停放时间。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及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停车泊位的划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车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中对车辆划分的规定,小微(轻)型车为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客车或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按一个车位收费;其他各类中大(重)型车按车辆实地停放所占停车泊位情况据实收取。
第十四条
具有对外开放停车场所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益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及免费条件,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示。
第十五条
公立医院对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及优惠条件,由各医院根据车辆停放的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另外单独制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住宅物业收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者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以核定收费标准,未经核定不得收费。凡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资料不齐全的停车场,不批准其收费。(一)停车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有关资料(验原件、存复印件);(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场地街道位置示意图;(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六)停车场管理制度;(七)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八)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收费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经营单位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价格举报电话及免费规定等内容。
第十九条
停车服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或者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票据。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公安局、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能解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