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水利局
关于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农村自来水试行价格的批复(已失效)
你们关于制定农村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建议)收悉。为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自来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聊城市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成本调查监审情况,经研究,现将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农村自来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以金水湖地表水为水源的农村自来水价格
以金水湖地表水为水源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8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92元,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56元。
二、以城市自来水为水源的农村自来水价格
以城市自来水为水源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32元,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45元,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9.95元。
三、相关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农村自来水价格为到户价格,农村自来水生产、经营者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农村自来水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到户,经营者与用水户以到户水表为结算点。到户水表(含)以上部分由供水经营者负责安装并进行维护、改造和更新。
(三)农村供水经营者在未对行政村实行抄表到户之前,应对转供水经营者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到户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经营者与转供水经营者协商确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水利局备案。
(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学校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洗车业、洗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执行特种用水价格;除上述范围用水之外的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以金水湖地表水为水源的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1元,以城市自来水为水源的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2元。
(五)维修资金由供水经营者按时缴纳到维修资金账户,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维修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和运行管理安全。
(六)农村供水经营者要建立自来水价格公示制度,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七)各供水经营者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为制定农村自来水价格提供依据。
以上价格为试行价格,自2021年3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4日。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