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继续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具体加价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执行。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同时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1.5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2元。企业同时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其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部分,按照市城区非居民用水继续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关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2023年12月1日起,“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用水价格按定额(计划)水价3.1倍标准收取。
三、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
对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执行标准以不同联动周期内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为基础,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企业的,每立方米加价0.10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0.30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0.50元。
四、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国网聊城供电公司、市区各有关供水企业、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水量、气量起收取加价费用。
(二)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后,加价资金收缴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