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意见
11371500004428194T/2021-4386087
2021-02-08 15:29:18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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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呈报的《关于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立项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对该项目予以批复,具体意见如下:

一、同意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代码为2102-371500-04-01-263302。

二、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内容: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以南、光岳路以西、市疾病防治中心以东,在现有监测化验楼一层建设实验室,建筑面积为735㎡。内含气象色谱室、液相色谱室、天平室等,拟购置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火焰、石墨炉)、红外测油仪、箱式电阻炉等设备约101台(套)。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956.4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24.44万元,基本预备费为19.13万元。项目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四、请认真按照国家、省、市投资管理规定,严格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认真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请及时到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请据此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我委审批。

五、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该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按批复的内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严禁违反规定建设本项目。实施中,如需对项目批准文件所规定的的内容进行重大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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