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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通知(聊发改价格〔2025〕138号)
时间:2025-10-24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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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区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冬季热力稳定供应,满足用户采暖需求,根据《聊城市供热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78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完善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供热价格

(一)供居民取暖用热出厂价格维持37.6元/吉焦(112.3元/吨)不变,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调整为47.8元/吉焦(142.8元/吨)。

(二)居民终端用户取暖用热价格。

1.按面积计费供热价格调整为22元/建筑平方米。

2.两部制供热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组成,基本热价调整为6.6元/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2元/千瓦时。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

(一)供非居民取暖用热出厂价格为48元/吉焦(143.5元/吨),转供热单位结算价格为59元/吉焦(176.3元/吨)。

(二)非居民取暖用热终端用户:按面积计费供热价格为29元/建筑平方米,层高超出3米部分,其价格仍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两部制供热价格中,基本热价为8.7元/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5元/千瓦时。

三、工业蒸汽销售价格确定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主城区工业蒸汽管理实际,工业蒸汽价格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四、取暖供热时间

采暖供热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二十四时,政府可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采暖供热期,并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五、完善配套措施

(一)阁楼、假层安装供热设施且有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所有权证(以下统称房产证)的,按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地下室及没有房产证的阁楼、假层等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实测面积的2/3收取。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收费。

(二)为保证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受影响,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的居民用户取暖用热价格调整为17元/建筑平方米。其他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热、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热、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用热、托育机构用热、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热,其价格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四)明确两部制供热价格适用范围。两部制供热价格适用于城区内已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费条件的热用户。

(五)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热户在供暖期开始前,先按面积计费22元/建筑平方米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居民用热户按两部制热价计费低于按面积计费额的部分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高于按面积计费额的不再补交;非居民用热户按两部制热价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建筑面积计收热费。

(六)供热政策性补贴等事项,按《聊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城市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六、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用热价格政策,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用户服务等工作,确保市城区热价政策平稳实施。

(二)其他相关事宜,按《聊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规定为准。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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