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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11371500004428194T/2023-4386543
2023-01-01 10:29:49
市发展改革委

文稿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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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稿解读


  一、出台目的及依据是什么?

  (一)出台目的:原试行标准即将到期,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依据:根据《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923号),在充分开展成本测算、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

  二、具体收费标准是多少?

  我市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45分钟时长的课时培训基准收费标准为:

班型

 

培训阶段

10人以下班型

(单位:元/课时.人次)

10-35人班型

(单位:元/课时.人次)

35人以上班型

(单位:元/课时.人次)

小学阶段

32

22

15

初中阶段

37

22

15

高中阶段

37

22

15

  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培训课时时长少于45分钟的,培训机构应按比例折算,相应降低课时收费标准。计费课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课间休息等非授课时间不得计入。

  三、有哪些相关要求?

  (一)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指定银行帐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二)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压缩服务成本,降低收费标准,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体现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性质。并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线下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三)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做好收费信息公开,通过网站、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发改委成本调查监审科 电话:0635-822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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