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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关于对市城区非居民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11371500004428194T/2024-45451229
2024-09-29 16:03:29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稿解读:《关于对市城区非居民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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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城管局印发《关于对市城区非居民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聊发改价格〔2024〕112号),对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为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要求,市城区需要对非居民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原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关于对市城区非居民用水继续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聊发改价格〔2021〕51号)文件将于2024年9月9日到期,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亟需对原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聊城市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聊发改价格〔2022〕8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三、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明确实施范围、用水定额、分档水量、加价标准、加价项目、计费周期、资金管理、执行时间、具体实施和监管工作分工等内容。

四、政策修改完善事项

(一)明确加价后分档水量。加价后的第一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水量的10%(含)以下的部分;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水量的10%至30%(含)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水量30%以上的部分。

(二)完善加价标准。其中:普通非居民用水户,加价后的第一档水量按照水价标准的1倍执行;第二档水量按照水价标准的2倍执行;第三档水量按照水价标准的3.5倍执行。“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特种用水行业用水户,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

(三)明确资金管理方式。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后,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主管部门可提取30%,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用于开展节水有关工作和宣传活动等。

五、企业用水定额核定办法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下达非居民用水户及特种用水户用水超定额(计划)标准,并监督超定额(计划)用水收费情况;城市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户及特种用水户计划水量的核算和费用收取工作。

企业用水定额通常依据国家、省或本市相关标准进行核定。若有标准,结合企业节水管理水平确定;若无标准,对用水结构不稳定企业可采用统计分析法,如根据前三年取水量加权平均并结合节水管理水平核定。

六、超定额(计划)累进水价的计算

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

以当前普通非居民用水户为例,加价后的第一档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35元,即基本水价的1倍5.3元+水资源税1.65元+污水处理费1.4元;第二档综合水价为11元,即基本水价的2倍7.95元+水资源税1.65元+污水处理费1.4元;第三档水价为每立方米14.975元,即基本水价的3.5倍11.925元+水资源税1.65元+污水处理费1.4元。

七、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0635-8221317

市城管局供节水管理办公室,0635-868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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