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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对市城区非居民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物价
11371500004428194T/2024-45451214
聊发改价格〔2024〕112号
2024-09-10
2024-09-10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对市城区非居民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聊发改价格〔2024〕112 号

东昌府区发展改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属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区各有关供水企业,各相关用户:

为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聊城市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聊发改价格〔2022〕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供水用水实际,决定对市城区非居民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聊城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用水行业用水户适用本通知。

二、用水定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下达非居民用水户及特种用水户用水超定额(计划),并监督超定额(计划)用水收费情况。其中:对于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若国家和我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等实际情况核算用水定额并报主管部门审定;也可采取三年加权平均值的方式确定计划水量。城市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户及特种用水户计划水量的核算和费用收取工作,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情况报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户超过定额(计划)用水量时,除定额(计划)水量内正常缴纳水费外,超过定额(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费。 

(一)一般用户具体加价标准如下:第一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水量的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标准的1倍执行;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水量的10%至30%(含)部分,按照水价标准的2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水量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标准的3.5倍执行。

(二)对炼化、焦化等“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即第一档水量按照水价标准的2倍执行;第二档水量按照水价标准的3倍执行;第三档水量按照水价标准的4.5倍执行。

(三)对特种用水行业用水户,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即第一档水量按照水价标准的3倍执行;第二档水量按照水价标准的4倍执行;第三档水量按照水价标准的5.5倍执行。

四、加价项目 

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

五、计费周期 

原则上以年作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具备条件的,可以季度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

六、资金管理

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后,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提取30%,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用于开展节水有关工作和宣传活动等。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0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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