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继续执行聊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你局《关于调整<聊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函》收悉。为切实做好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我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范围包括聊城市建成区(含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居民每户每月收取5元(不包括实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清洁卫生费),单位每人每月收取2元。
(二)宾馆、招待所每床位每月收取1元。
(三)餐饮业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20元计收,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每月2元递减或递增。
(四)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按使用营业面积计算,50平方米(含)以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20元;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8元;2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6元;800平方米至15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4元;150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2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0元。
(五)农贸市场,按商户经营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按1元收取。
(六)营业运输的客运车辆30人以上每月每车28元,30人及以下每月每车20元,出租车每月每车2元。
(七)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混装,医疗垃圾由医疗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医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单位收取,医疗病床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优惠政策
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及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垃圾处理费;部队、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半收取。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缴纳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