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聊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商务局
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聊城市应急管理局
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聊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聊城市消防救援支队
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聊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意见若干措施》(鲁安发〔2024〕29号)、《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修订稿)》(鲁发改能源〔2023〕1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包含充换电基础设施,下同),主要包括:
(一)专用充电桩(站),即为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或在单位(小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专为本单位(小区)职工(居民)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非对外运营充电设施。
(二)公共充电桩(站),即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三)居民充电桩,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充电设施企业,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和推进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升规划引领效能,持续优化充电设施点位布局,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光储充放”和“车网互动”示范项目,指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开展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工作,适时会同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对聊城市范围内充电设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符合有关安全性要求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独立公共充电站,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做好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推行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筹统服”试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日常巡查,督促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对充电设施进行运营维护管理。
(四)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大型商超、酒店等领域充电设施需求摸底调查,鼓励企业加快建设和增强充电服务能力,指导既有加油站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提升。
(五)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推进全市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全市具备场地条件的重点A级景区、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六)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作。
(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及销售环节的充电设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充电桩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计量检测验收标准,对充电桩依法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管理。
(八)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督促市级党政机关及市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作。
(九)市城管局负责加快既有政府投资的市政公共停车场、园林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燃企业加快推进加气站充电基础设施改造。
(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协调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市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责任部门加强安全监管、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十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火灾事故调查,并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
(十三)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参照上述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明确辖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加大与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的协同力度,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评估,适时进行滚动修编。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适时编制本区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布局规划。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主体责任,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按照“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构建“市域主城区一市域副城区—县域主城区一重点乡镇—一般乡镇”五级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主城四区核心区平均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县域主城区平均服务半径不超过2.5公里,重点乡镇按照“短半径、密布点”布置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预留扩建条件。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细化规划颗粒度,分场景优化充电设施布局,满足规划区内电动汽车应用需求。
(一)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2025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新建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停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并在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明确。
(二)鼓励在交通枢纽、公园等现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适度超前建设超级快充站,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三)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100%配建充电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10%。
(四)立体公交综合车场及公交首末站配建充电设施应保障公交车辆充电、停车、维修等功能性需求;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应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保障物流车充换电需求。
(五)大型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充换电设施;在重大项目工地及在运营余泥渣土受纳场,根据需要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网企业研判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空间布局、技术发展、用电需求和建设时序,加快用电紧张区域配电网规划建设,积极推动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更新改造,预留合理电力容量、充分保障供电需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新建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应当严格执行《聊城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公共(含专用)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设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满足充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需要,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符合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选址、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
第九条 新建(或改扩建)公共、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参照《聊城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细则》进行报装。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在开工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备案。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建设运营企业在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前应向县级发改部门申请建设规划、行业咨询等服务,发改部门要及时向建设主体提供相应服务内容。
第十条 新建(或改扩建)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应满足以下规划要求:
在国有已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充电桩(包括配电房)办理立项备案手续,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包括配电房及雨棚等附属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应按要求向电网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报装材料包括建设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建桩场所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建桩场所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用地还应提供建桩场所产权方同意安装充电桩说明或协议。项目单位、电网企业、停车场产权方等配合单位对现场用电条件、施工可行性进行勘查,形成供电方案。项目单位应按照确认的供电方案、施工方案,组织开展充电桩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投运前,须依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20)等标准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进行充电场站竣工验收,所有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须接入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管理库,并适时滚动调整,县级发改部门定期报送符合条件企业有关情况。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向县级发改部门报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营业执照;(2)运营管理系统功能介绍;(3)专职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及社保缴纳记录;(4)相关管理制度;(5)企业建设运营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拥有3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员数量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三)具备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监控和智能化服务,能对其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按照省级平台要求接入,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具备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循国家、省、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不得对充电桩进行影响示值准确度的调整。
(三)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及配套服务;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四)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照《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函〔2019〕197号)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运营企业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充电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合理合规确定服务费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恶意打“价格战”,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场站设置明显引导标志、电动汽车专用标识、充电操作流程等。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充电基础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等,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六)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六条 鼓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鼓励商场、写字楼等开发商合理布局停车位,开辟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域,避免燃油(气)车乱停乱放挤占充电基础设施公共资源;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提供餐饮、娱乐、休息等多功能综合附加服务,探索盈利增长点;鼓励具备运营条件的充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合作,开展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集成智能立体停车”等新模式;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接入虚拟电厂,推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电网三方智能融合互动。
第十七条 县级发改部门综合各充电设施运营商建设规模、运营状况、安全生产等情况,适时对辖区各充电设施运营商进行综合评价,督促建设单位提升充电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完善充电设施运营监管机制,构建基于服务优劣的信用评价体系。充电设施运营期间,若所有人或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县级发改部门报备。充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在30日内向电网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向县级发改部门报备。对发生安全事故或连续3个月设备完好率低于90%的充电站,由县级发改部门约谈运营企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暂停其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资格。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意见》和省、市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其权属人,权属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对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范公共充电站建设选址,不选择剧烈振动、高温、低洼积水场所,避免多尘、腐蚀性气体和潜在危险,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场地产权方或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过程的管理。严格落实公共充电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充电设施权属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制定职责分明、岗位清晰、责任到位、管控有力的运营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强检工作,鼓励制定年度检测方案和检测计划,委托监测机构对充电设施开展安全要求试验、功能试验等检测,将检测协议等纳入运行档案。充电设施权属人应保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和投入;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设备,并保障完善、改造和维护设备设施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强化应急管理。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经营企业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交通运输、资规、住建、商务、消防救援、城管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协会,协会协助政府制定、落实相关规划和政策,做好政策咨询工作;收集、反映行业意见建议和诉求,开展安全宣传培训,引导企业依法开展建设经营活动,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申请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预算内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县(市、区)根据各地情况,合理统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对因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法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对不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给予项目备案、提供土地、通电和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规划,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电网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负责做好产权分界点以上(电网侧)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电网企业应当制定充电基础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绿色通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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